Q: 您好,想請問未上市的公司,股東之前的股權轉讓價格要怎麼訂呢?
實際上遇到的問題是:「A向B用20萬購買了20,000股,經過一年後B想賣回給A,願意用10萬元賣出這20,000股」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謝謝
A:
侯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曾以20萬元購買之股份,擬於一年後擬降價以10萬元將股份出回售予原出賣人,是否可行?
一、首先,我國公司法就公司股份之轉讓,係採「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依據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是以,除有「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例外」(例如:(1)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但書:公司在設立登記前,不得自由轉讓股份;(2)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發起人之股份在公司設立登記滿一年前,不得轉讓;(3)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股份屬於使用員工新股認購權而取得者,公司得限制甲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等情形)之情事外,原則上,公司股份得由股東自由轉讓,先予敘明。
二、再者,關於您所詢問一年後擬降價回售股權予原出賣人,是否可行?
(一)首先,就股份出售價格部分,因為一般未公開發行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不同,公開發行公司可藉由公開市場了解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非公開發行公司僅能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定出售股份之價格。
(二)再者,設若買賣雙方無法決定股份出售之價格時,一般可請會計人員依出售時公司股東權益(ROE)計算每股價值,作為雙方交易金額之參考,以此基礎再由雙方協商議定之。
三、綜上,依據您所詢問擬於購買股份一年後降價將股份出回售予原出賣人,如買方亦有買回股份之意願時,需注意有無「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例外」之情事。
謹回覆如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