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是否構成詐欺罪,行為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而為詐欺的相關行為,且相對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其本人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並獲財產上利益。依照您所述事實,出售商品時已有在備註欄打上商品需要修理的地方,主觀上未具有詐欺之故意和意圖,在此至多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追訴民事相關責任,應不至於構成刑事之詐欺取財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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