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我是蔡宜軒律師,問題回覆如下:
1.股東臨時會為股東常會以外之股東會議,只要公司的重要項事項,必須經股東會討論、決議或報告者,皆可不定時召集,且無次數的限制。
2.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且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另外會議內容,臨時會與常會會議中可決議之內容及效力相同,惟有關承認及決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其相關程序係屬股東常會之規定,唯當因故不能完成決議者,始得由股東臨時會中決議以為補救。
希望以上回答有幫助到您,如果還有疑問,您可以MAIL至saygood100@hotmail.com 來信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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