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大醫院上班,入職前有簽協議,
離職要提前三十天報備,
目前做了一個半月,想離職了,
這份協議算數嗎?
還是可以自己決定,一個禮拜就離職呢?
謝謝回答。
A:
您好:
在一般的不定期契約中,勞工如欲終止契約應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因為勞基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故您與雇主簽訂的協議,倘該預告期間超過勞基法之預告期間,就超過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仍回歸勞基法之適用。
至於勞工若未遵守勞基法之預告期間,逕為離職,倘雇主認為勞工此舉有造成醫院具體損害時,雇主是可以依法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這點也請您特別留意。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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