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前東家為「股份有限公司」。
我在您網站上看到類似的提問,但該提問的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發問內容也非「業績獎金」,故我仍有疑問。
本人2021/4/16向老闆口頭提辭職,4/19正式遞出書面辭呈,做到5/19結束、離職。因我有14天特休未休,所以名義上雇用期是到5月底,老闆也在5月底幫我辦理了退保。
我是業務員,達到老闆預設的業績目標,可領取一筆40萬元業績獎金(但老闆僅口頭承諾、沒有白紙黑字),今年過年老闆先匯了8萬元獎金,目前還拖欠32萬元,6/5、7/5發薪日皆未入帳,向老闆追討都沒下文。今天8/5仍未入帳,請問我能向勞工局申訴討回獎金嗎?(但有點怕申訴老闆會遭報復),獎金應該算薪資對嗎?
A:
您好:
首先,是否為工資,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勞工(1)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之勞務對價性(2)經常性給予兩個要件,至於其給付名義為何,尚非所問,合先敘明。
因為並未實際看到您的勞動契約,僅先依您來信所述回答,只要達到老闆預設的業績目標,可領取一筆40萬元業績獎金,亦即該業績獎金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此業績獎金即有可能屬於工資範疇。
因為是工資,即便已經離職,如公司仍未支付,您依然可以向公司請求給付工資。如若公司仍拒絕給該業績獎金,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款:「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可被處以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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