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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將營業額遺失,不用負責嗎?


許OO 發問於 2006-01-04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小弟開的小店是三班制24小時營業,
每班營業額由交接的兩班收銀點清簽名後一起見證投入保管箱,
再加上裝設有監視鏡頭,
多年來也沒發生什麼問題。

兩個月前一名新進人員,
實習幾天後正式擔任早班收銀,
當週星期五恰巧監視鏡頭故障送修,
因為員工休假,
星期日由我本人去墊上大夜班,
到星期一早上下班時,
順便打開現金保管箱要將這三天營業額拿去銀行存入,
結果卻發現星期六、日早班營業額不在,
其他各班營業額都在。
第一時間報案,
受理的轄區派出所派員來,
說現場無破壞的情形,
應該不是失竊,
要我先內部調查了解,
並暗示我不要隨便以失竊報案,
增加他們的困擾,
因此我就沒備案。

後來內部調查了解後,
主觀判斷為該早班人員未將營業額現金投入可能性最高,
因為保管箱無破壞及敲挖的痕跡,
接班人員也說那兩天他都趁他忙時匆匆離開,
沒有見到他將現金投入,
但該早班員工卻堅稱他有投入。

本來我一來心腸軟,
二來因為無確切證據也不想將事情鬧大,
因此我給早班員工兩個條件,
1.因為未按規定在交接班兩人見證下投入營業額,
故營業額是在他未完成交班動作而遺失,
故仍屬他的責任範圍,
希望他補出所有損失帳款,
仍繼續上班。

2.他本月薪資不領當作賠償部分損失,
其他損失我概括承受
但他要立即離職。

但他表示無能力補回帳款也不願離職,
我仍堅持請他離職。

一個月後他到勞工局申訴我未給付薪資,
還申請調解,
在調解會上反咬我說我在星期日當大夜班時自行將帳款拿走,
反而要他負賠償責任,
調解人員也說薪資要先給付,
剩餘的爭議事項再尋求其他途徑解決。

以上是整件事情始末,
而我的問題是:

一、我能就我所述的情況尋求什麼途徑向他求償?
告他侵占告得成嗎?

二、舉證的責任是誰?
是我要舉證他沒將營業額投入,還是他要舉證他有將營業額投入?

三、勞基法裡有明文規定在上班時間因為勞方未按資方工作程序規定,
而導致帳款短少、遺失或其他損失,
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呢?
資方無權力扣款或罰薪嗎?

四、如果我真的拿他沒輒,
那以後員工只要做點小動作將監視器弄故障,
拍不到影像佐證,
類似的情形我是不是都得自認倒楣了?
那誰還敢開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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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1、 本件民事上可以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上可以告「侵占罪」。又刑事舉證責任要求較高,民事要求較低,依您所述情況(監視錄影帶未拍到,但有現場無破壞,只有星期六、日早班的營業額不見其他都還在,同事沒見到他將現金投入等情形),本件雖有間接證據但尚非充分,民事較易告得成,刑事較不易。
2、 刑事上被告受「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在你(或檢察官)。民事上主張「積極事實」(有將營業額投入)者應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在他(惟你仍須證明當日有營業額及打開保管箱時未見到該筆錢)。
3、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惟依同條第2項,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又實務上一向認為:如勞工因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62018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一字第50325號函釋參照。故資方確實無權扣薪。

參考函釋: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62018號:「…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一字第50325號:「查依據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 75.09.02 台七五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暨本會 79.11.17 台七十九勞動一字第二七五○八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A:  您好:
(一)、您可依下列途徑求償
(1)、違反勞動(僱傭)契約約定致生損害,依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2)、提起侵占告訴,但需要持有相關侵占罪之事證(例如相關帳冊、員工
之證詞)
(二)、就民事部分,您可能需要就員工未依勞動契約規定之交班程序將營業額投
入保險箱,致您受有營業損失部份負舉證責任。

(三)、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您不可就該員工之薪資預扣作為賠償費用,僅得以訴訟方式,主張該名員工違反違反僱傭契約,就您所受之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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