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家棄單該如何解決
商品已被退回我這邊,我有跟他說過要匯款在補寄可是遲遲不匯款,直接把我封鎖,我有他的電話跟姓名
A:
您好:
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33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是以,如買家遲未取貨已違反雙方買賣契約,您可依民法第254條、第260 條之規定,在買家遲延取貨且經過催告後仍未領取,可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33條請求遲延給付之利息,如有相關運費損失也可以一併向買家請求。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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