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若本票上已載明「發票日」與「到期日」,是否還需要提供客戶本票授權書呢?
一般要提供本票授權書的前提是否為無載明到期日?我方公司可否拒絕提供呢?
謝謝回覆。
A:
您好:
1.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包括「發票日」及「到期日」。因此,倘若簽發本票時,到期日已經填寫,則發票人應無必要另行出具「填寫到期日之本票授權書」。
2.有關商業交易上常見「發票人於發票時,一併出具本票授權書,授權持票人填寫本票到期日」的情事,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對此大致上是肯定的(例如,高等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3.發票人若僅填寫發票日而未填寫到期日,此時發票人並無法律明文義務必須提供上述本票授權書。
(1)然而,是否雙方先前已有任何契約約定要提供? 則依具體個案認定。
(2)此外,倘貴司/發票人不願一併提供,則交易相對人是否就不願繼續交易? 請貴司自行依商務需求考量之。
[參考法令]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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