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今年8月1日開始在一家幼稚園工作
在這之前的2個星期,學校和我簽訂一份“合約”
當中只有列明我開始工作的時間
為期一年,以及我的薪資,與我們雙方的簽名。
工作至今還算合作愉快
但最近我因為家庭的關係需要搬到大陸深圳住
我在本週一向校長提出口頭辭職
說我只能做到12月底,明年1月1日要搬去深圳住
她就說我這樣是違反合同,要扣我一個月的薪水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我要怎麼做才能爭取到不被扣薪水呢?
另﹕在這裡工作的4個多月僱主沒有幫我加入勞建保,而是讓我留在原來加保的工會,請問這樣合法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勞健保的部分,雇主沒有替員工加入勞健保,實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事由,台端本來無須預告即可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但是,已經事發四個多月,顯已超過同條第2項30日之除斥期間,除非台端最近才知道雇主未投保勞健保這件事。
台端與校方所簽訂之「合約」,為一年定期勞動契約。函中所敘事實,不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5條勞工得終止契約之規定,另雙方契約亦無合意終止之約定。
唯依民法第489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台端因為家庭關係需要搬到大陸深圳住,實已構成不能履行勞動契約之重大事由,故台端得以之為由終止契約。唯不能履行契約之事由係台端之過失所致,雇主得以實際所受到的損害為由,主張同法第489條第2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故該雇主不能在未能證明受到損害前,恣意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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