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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息時間被要求做其他事


梁OO 發問於 2021-07-26 | 臺中 | 製造業

Q: 公司是製造業,之前有把廠區旁邊的空地整頓為菜園區,最近說要每個部門都認塊地,然後要我們員工用中午的休息時間去澆水,目前部門有6個人,要輪流每人一周去澆水5天.
1.想請問這件事這樣是合理的嘛?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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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勞基法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其次,休息時間,依照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倘依您來信所述,倘若雇主強制要求勞工用中午休息時間從事澆水活動,致勞工無法自由運用自己的休息時間,雇主似有違反勞基法之情。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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