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負責人佔股53% . 另一股東47% . 這樣負責人可以完全自己決定所有事. 不另行告知或過問另一股東嗎?
A:
您好,
1. 有限公司股東之表決權,應視章程有無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如未規定,則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102條)。
因此,貴公司股東表決權之計算方式,仍應先檢視章程有無規定以出資比例計算,如無,則兩位股東各有一表決權。
2. 倘您所詢提及之股東未擔任董事,依據公司法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再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1、2項)。
在實務上,倘若是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應取得股東同意事項,卻蓄意未通知股東,日後不無可能衍生出相關經營糾紛,而導致後續民、刑事訴訟。因此建議宜釐清您所謂的事項,是否屬應經股東同意事項,如是,應遵循公司法規定取得股東同意。
以上謹供卓參,如希望補充進一步背景資訊或有進一步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品和法律事務所 尚佩瑩律師 02-7724-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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