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詢問若有人營業登記(含在google.foodpanda)所使用的名稱跟自己的商標名稱與招牌過於相似(僅差一個字,但很容易混淆),但對方只有營登沒有註冊商標,這樣有辦法請對方更改名字嗎?對方一樣是同性職餐飲業(但對方是雲端廚房),跟自己有店面的位置也很近,販售的商品也相似,不知道能否有管道爭取或解決?
A:
商標法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
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
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您好,若發現有商標權被侵害事實,可以考慮發函請求對方更改商標否則提出訴訟救濟權利,有無主張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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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按商標法第33條之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意即,完成商標註冊後之十年內,可排除他人使用;另外,本條規定之延展不以一次為限。
二、次按同法第69條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之。」及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依您所述,對造以近似名稱作為公司名稱,設立公司對外營業,且作為相同事業使用,並作為商標使用。如您已取得商標權且尚在商標權期間內,依上開所述,商標人得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請求侵權人「除去」〔營業登記之「名稱」〕。
四、但仍要提醒您,因為依照您所述,對造使用名稱與您之商標仍有一字之差,又判斷二商標有無致混淆誤認之虞,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商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見解,應參酌:(1)商標 識別性之強弱;(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 善意;(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 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五、實務上不乏相關案例,此部分提供給您參考「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8%2c%e6%b0%91%e5%95%86%e8%a8%b4%2c1%2c20190507%2c2」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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