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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工離職「錢」的問題?

勞工離職「錢」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6-01-04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生技公司服務七個月 日前公司以績效不彰 部門縮編為由 資遣部分人員,我想請問

1. 預告日期為10天 我是否可主張 不可多於10 天 ? 因為我不想要多停留任何一天!

2. 是否有所謂的謀職假 ?

3. 目前公司預計於 1/27 發放年終獎金 , 我的最後工作日若為 1/6 ,可否要求
(1)1/7,1/8 <六,日>薪資是否照算 ?
(2)另外 是否可主張得到年終獎金?


以上 盼望收到您的回覆 謝謝



新年快樂

陳玉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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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雇主於十日前
預告之,是對雇主解雇勞工之最低預告期間之要求,而您於該預告期間仍需依勞動契約工
作,並無要求公司之預告期間不可多於十天之權利。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
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您
得主張謀職假,公司不得另扣薪資,但是若您並未因另謀工作而請假者,亦不得請求公司就謀職假另發予薪資。

(三)(1)、若離職日為1/6,勞動契約即為終止,無法請求1/7-1/8之薪資
(2)、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
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
利。」,若您與公司之勞動契約內容約定公司應給予年終獎金者,公司於營業年度終了結
算,如有盈餘且您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得請求給予獎金。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匿名

律師

A:  陳小姐您好:

1.按公司於裁撤員工時須有勞基法第11條所列之情形,而您於該公司服務七個月,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公司至少應於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契約終止日若為1/6,公司應於12/27前預告,並按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計算給予資遣費。您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即所謂的謀職假),惟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公司仍應照常給付工資。至於離職的時間,應視您與公司有無特別約定,及工作之性質而定,並須注意工作交接事宜,俾免爭議。

2.另外,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是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如尚有盈餘,應給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至於發放及分配之辦法及時期,應視勞動契約之約定或工作規則之規定。

3.倘確定您為1/6離職,則1/7、1/8不用計薪,除非是1/9離職(最後工作日),即可請求1/7至1/9之薪資。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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