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經診斷罹癌,治療與休養期間可等同住院,兩年可請一年病假,請問一年病假期間,是否等同在職,勞健保一樣可掛在公司?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段「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之規定,勞工因疾病等正當事由得請假之。
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及同條第2項「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之規定,勞工因罹患癌症採住院治療或門診方式治療而請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之傷病假次數不得超過一年。
因此,於在職期間,在不超過前開規定期限內請假,並不影響勞工在職身分。
附帶說明,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之規定,二年內合計所請之傷病假次數超過一年,但仍未痊癒者,得留職停薪。此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之規定,經公司同意後,仍然能由公司繼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而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之規定,被保險人(勞工)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願繼續加保勞保時,公司不得拒絕之。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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