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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


周OO 發問於 2021-07-22 | 高雄 | 製造業

Q: 您好,A公司賣商品給B公司,B公司於8個月後硬要退貨退錢(B公司說沒有使用過),請問有什麼法律條文能夠保障A公司?謝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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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而言,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商品有嚴重瑕疵之情形,否則僅能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僅單純因為個人片面之因素(例如未曾使用過或是不符需求等),皆非屬瑕疵之點,並不足以請求B公司退換商品或是退錢。

參考法條: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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