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般而言,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商品有嚴重瑕疵之情形,否則僅能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僅單純因為個人片面之因素(例如未曾使用過或是不符需求等),皆非屬瑕疵之點,並不足以請求B公司退換商品或是退錢。
參考法條: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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