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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 損害賠償項目說明


廖OO 發問於 2021-07-21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今年遇上房屋買賣糾紛,過程可簡述為賣方事後因想提高價金而毀約,甚至變更印鑑導致無法交屋,想詢問事項如下:

1.假如對方願意履約交屋,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可否列述說明,例如這段期間多餘的支出,一般又該如何舉證申請求償?
(現階段已知項目:累計的遲延利息/規費負擔如:強制執行、公契稅與增值稅的罰鍰)

2.假如對方最終不願出售交屋,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是否不同,項目又會有哪些?

3.賣方過程中若有意圖過戶持分給其他非持有人之親人,是否已然構成刑事詐欺之責?

 預先感謝律師耐心答覆

不動產法規 民事 不動產 契約之訂立與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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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您好
1.若要主張損失必須證明相關損失是因為對方刻意違約所導致金額損失,再討論項目方有實益。
2.若當初已經有約定違約金可按契約違約金內容求償。
3.除非台端能證明對方"自始:即無交付房屋意圖否則提告詐欺恐難以成立。
4.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買賣契約內容,看是否有針對違約部分約定違約金。

若原本已有交屋期限之約定,則逾期履約,可以向對方一併主張逾期所生之損失。

對方若不願意履約,則應先回歸契約內之違約條款的約定事項。

至於賣方過戶持分的部分,則應視實際狀況而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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