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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退股


杜OO 發問於 2021-07-21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想請問在台灣外島三個人合夥創業一間背包房,並非公司行號,且三方沒有簽合約,但有一人代表向房東簽10年的房租合約,現在有兩位想要退股,請問是否可以退額?如果不行退全額那要怎麼計算能夠退多少金額?

勞資爭議 營業秘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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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670條: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689 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是本件若退夥,則應先結算合夥財產狀況,此部分建議由全體合夥來商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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