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2021/07/14通知要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第四項規定資遣我,資遣日訂於2021/8/14。
人資要求我簽屬資遣費計算書暨同意書。上項內容除了資遣費計算還附註以下內容:
1.員工須恪守承諾,不得洩漏同意書之內容,同時不得對本公司做任何不符合事實及誇張渲染之報導。
2.於受雇期間內所經手之所有電子及書面資料均不得拷貝、對外洩漏,或以電子郵件傳送。
3.如違反上開兩項約定,願付一切法律責任。
問題如下:
1.合法資遣有規定勞工一定要簽署上項同意書嗎?
2.因職務關係常需帶檔案回家處理或寄檔案給廠商,附註內容是否會造成我將來有法律責任?
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此涉及兩個法律行為,一為雇主的解僱通知,二為保密承諾。兩者間並無必然之關係。
話雖如此,即便勞工不想簽保密同意書,並不代表勞工就不受保密義務的拘束。蓋從雇主所提供的同意書來看:
同意書的第一點要求員工不可以對公司做不實言論,即便勞工未簽署該同意,倘勞工有該行為者,亦受刑法妨害名譽(刑法第309條、310條)及民法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的規範。
同意書的第二點,要求勞工在離職後不得擅自使用公司資訊,這部分在刑法妨害秘密(如刑法第317條、第318條)、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法第13-1~13-4條)等均有規範。
倘您對同意書內容簽署有所疑義,建議您得就近請教法律專業人士,具體分析雇主提供的同意書內容課離職員工過高的承諾責任,倘該同意書內容僅係重申法律規範,簽署該同意書並不會加重您的法律責任。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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