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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當保人債務人不還清債務時,會不會影響設立獨資有限公司

當保人債務人不還清債務時,會不會影響設立獨資有限公司


張OO 發問於 2021-07-19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若當事人因當保人,而對方不繼續還清債務,導致當事人受有強制執行處分下,當事人是否可以設立獨資有限公司?若可以設立獨資有限公司在沒有盈餘下,會如何被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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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欲成立有限公司則:依公司法第 2 條第2項規定,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
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依上述法規,如無公司法第30條之情形,可設立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

又公司在法律上是具有有獨立的法人格,因此公司的財產原則上不會被視為負責人的財產,
但由於獨資負責人擁有對於該有限公司的所有出資額,故將來債權人若聲請強制執行,可以將出資額作為執行標的。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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