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我於108/7/19入職公司,但於今年110/5/14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有7天年假,公司屬曆年制
今年已休33H,公司表示特休假部分按比例給予,目前無剩餘特休時數,但依照去年度年資有7天年假,理當有剩餘特休時數
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規未折算特休假代金給員工
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38條關於特休給假的規定,您於109年7月19日已享有7日的特別休假。
不過,因 貴公司採取曆年制給假,因此,您在110年1月1日起,公司所給予的8.4日特休中,其中有3.9日是您109年7月19日以後所取得的7日特休,另外的4.5日則是雇主從110年7月19日以後的特休預先給勞工的。
因此,當您於110年5月14日離職時,實際上您依法所取得的法定特休為3.9日。若公司允許特休請假以小時計算,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計算,特休時數為31.2小時。
而您來信提到今年已休33小時,已超出法定特休的時數,而雇主無須在折算特休工資予您。
另外,提醒您,您多休的1.8小時,乃雇主預先支給您的特別休假,理論上,雇主亦有權利要求您返還多休1.8小時特休的工資。
以上建議,請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