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應記載事項: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您好,依照規定可先發函依法催告建商按期施工,並且開始計算遲延違約金以及表達解約意願,倘若建商同意解約,後續相關事宜可以考慮先透過律師與對方協商解約以求雙贏,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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