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前幾個月被提告妨礙電腦使用
通知去警局做筆錄,還做了兩次
原因是有人遊戲帳號被盜,損失約3000元價值的虛擬寶物
經查詢後IP是我所有的
但我並沒有盜用別人帳號阿...
那遊戲我以前玩過,但早在幾年前就沒登入過遊戲了
而且對方我也不認識怎麼可能會有他的帳號密碼
今天收到開偵查庭的傳票
一輩子沒上過地檢署
請問我該怎麼做?怎麼說?
A: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您好,本件就上所述,似有諸多疑點,惟IP紀錄由台端所有,可知台端目前犯罪嫌疑重大待地檢署偵辦,相關事實應進一步釐清以求自清爭取不起訴處分,有無答辯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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