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清算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而目前陳報後已有2星期,尚未收到法院核備函, 請問一般而言, 陳報至取得法院核准函需要多久? 如果尚未取得要如何了解目前處理情形?
A:
您好:
假定您是指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2)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3條第1項:「(1)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規定如上。
1.不過,公司法並未訂定法院核備之時間。
2.您如果是擔任清算人,應該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查復進度,請法院回覆; 或詢問分案案號後,逕行電洽承辦股的書記官。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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