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司機雨天在高速公路上
因天雨路滑自撞分隔島
但事發前兩週已發現輪胎胎紋至安全線
也與雇主反應
事後維修13萬多
雇主要求司機負擔7成費用
請問雇主的要求合理嗎?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若司機該車禍中對於第三人造成損害,勞工與雇主對外須負連帶責任,而非逕以三成與七成之方式分擔賠償比例。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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