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依「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七條,以及「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均訂有消費者解約後定金返還之相關規定,因此,即便婚顧公司簽的合約並未載明任何消費者解約後定金返還事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之規定,消費者解約後仍得依前開規定,請求婚顧公司依相關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再依「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規定「向甲方收取定金新台幣 元整(不得逾第五條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以及「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規定「企業經營者於簽立本契約時,除雙方約定不收取訂金外,所收取定金不得逾第八點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由此可知,婚宴業者所收取定金上限不得逾總價金20%,否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無效。
最後,由於依目前防疫政策,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7月26日,明確禁止期間內進行結婚宴客等群聚活動。但是,婚宴期間如為110年11月初,由於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該期間是否得舉行婚宴尚無明確禁止規定,以「疫情」或「疫苗未普及」等事由取消婚宴仍可能構成個人因素,即屬於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無法主張全額返還定金,僅得依前開規定主張比例返還或請求返還逾契約總金額20%之部分金額。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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