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問題有關離職特休計算
情況:公司特休為周年制,到職日105/07/15,於110/07/16之後(含)提出辭呈,因年資已超過三年,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問題:於110/07/16與110/06/16提出,至正式離開日,提離職特休是否計算有落差?謝謝您!
A:
您好:
依您來信,從105年7月15日到職至110年7月14日止,您的年資總計滿5年。是以,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只要您在110年7月15日以後仍繼續在職者,則您即依法享有15日的特別休假(請休時間為110年7月15日至111年7月14日)。
是以,當您於110年7月16日提出離職預告,預計離職日為110年8月16日終止勞動契約者,公司仍應就您今年得享有之15日之特別休假為基礎,依您實際特休休假情況,跟您結算應休而未休之特休工資。
如您於110年6月16日提出離職預告,預計以110年7月16日為勞動契約終止日(最後一天工作日),如前述說明,符合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之特休條件,您亦得享有15日之特別休假。因此,當您於110年7月16日離職時,雇主亦應就您今年得享有之15日之特別休假為基礎,依您實際特休休假情況,跟您結算應休而未休之特休工資。
倘若您正式離職日期(即最後一天上班日)的時間為110年7月14日以前,雖然工作滿5年,但並沒有繼續工作之事實(因為您已離職),尚不符合享有15日特別休假之要件,併此敘明。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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