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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已離職董事,公司原契約是否有連

已離職董事,公司原契約是否有連


黃OO 發問於 2021-07-08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朋友原擔任該公司董事(非負責人),後於109年離職並解除董事一職,但公司原與租車公司簽訂有租賃契約,現110年該公司負責人及董監事都換人後,未依契約履約付款,租車公司發存證信函來求償,理由是合約未變更,故以合約的公司相關董監事為求償對象。請問是否合理? 已離職之董事(且違約事實非發生在其擔任職務期間)是否仍有責任?應如何自保?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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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您簡述,上開租賃契約爭議,須先以合約內容及條款為準。
2.倘若租賃契約有記載友人(董事A)為連帶保證人的話,則A一旦離職,是否謂其連帶保證之責任也隨之解除?不無疑問。
3.該公司為法人,故以公司名義簽約租賃(若無董監事連帶保證之條款),合約之履行及違約責任,按理僅由公司本身承擔,無論董監事是否在任或解任。
4.至於租車公司所稱合約未變更、以全體董監事為求償對象云云,是否於法有據?仍應以合約內容、並依民法租賃等規定來審查。並非任由租車公司片面之辭。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院或權責機關之最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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