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 您好
我是公司的業務
本公司並不大
但目前遇到一個相當棘手的貨款問題
由於本公司原為配合該台灣跨國企業的供應商
因該公司要求故配合出貨至其併購的海外公司
但於2個月前其宣佈德國公司倒閉 ,而巴西公司將再評估後決定去留
因此自10月份起陸續到期的貨款即未如期付款
要求其台灣母公司協助解決,皆告知海外為獨立公司與台灣公司無關、置之不理
所以下列問題是否能協助回答:
1、台灣公司以e-mail要求配合其海外公司,我是否可依此向該台灣跨國企業要求負擔部份責任?
2、其告知e-mail不具任何意義,是否為真?
3、海外轉投資獨立公司不付貨款,原台灣母公司是否可規避責任?
4、公司仍有900,000的半成品及成品庫存量,本公司有該公司正式訂單,但其皆不出貨,請問是否可要求其賠償?
5、其告知如提出告訴,台灣公司的到期貨款也將停止付款,是否合理?
6、是否有最佳的處理方法?
以上問題請您建議,謝謝您的幫忙!
A:
您好,
1、目前比較麻煩的是要確認契約關係的當事人是誰?來決定何人才是貨款的債務人。母公司並不當然就需要為子公司負責。而契約之成立除文字上以外,尚有許多未必形諸於文字的事實會影響契約的內容,而且若是涉及外國公司,相關契約的責任究竟是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或其他國家之法律,也都需要再研究你們的契約內容才能判斷。這部分建議您找律師當面研究相關法律問會,會比較清楚。
2、台灣公司該付的錢就應該付,這部分是很明確的。倒是不用擔心他們不付,大不了上法院訴訟而已,只怕你們以後接不到定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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