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母親植物人,兒子過世,女兒(父母離異從小分開)法院來函女兒不願受訪意為不出面撫養,所以由我們親戚處理表哥後事及阿姨各種事宜(監護人),請問在女兒不管事這種情況下,想請問什麼方式能讓女兒放棄繼承。謝謝
A:
民法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您好,若要主張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必須有上述法定理由,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此外母親實質照顧人也可就該女兒應給付扶養費等金額以不當得利等等理由女兒請求返還。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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