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結業欲出售廠房,小股東以公司法第185條第一項所規定3款情事,主張需全體股東同意才可出售,請問要如何處理,若小股東為反對而反對一直不同意,公司不就無法清算結業.
A:
一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參照)
二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95條規定參照)
四 故有限公司如已在解散清算階段,無公司法第185條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決議之適用問題。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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