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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能時間過了之後補請嗎?

特休能時間過了之後補請嗎?


林OO 發問於 2021-07-02 | 彰化 | 製造業

Q: 你好,想請問如果員工請了一段長假後想要回來工作,雙方協議於6/13恢復上班,但是改名員工在6/13上班時將6/1-6/12的上班日都劃假為特休,想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的嗎?我們一樣要發給他特休假的錢嗎?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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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本件特休之排定,可以由勞資雙方協議定之,本件若勞方有特休假,則其將1~12日劃為特休假,基本上尚未違法。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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