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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署強制執行


卓OO 發問於 2021-07-01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積欠勞保費,我是負責人,已收到執行署的公文要強制執行扣押公司的收入,但目前無力一次償還所有款項,該如何處理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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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第2點規定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本要點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第4點規定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
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分署為核准分期繳納或延長期數時,應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之期間。

二、若你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公文要強制執行扣押公司的收入,但目前無力一次償還所有款項,如你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理由,證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或罰鍰),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行政執行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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