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Facebook 社團po買賣糾紛文章跟當事人的Facebook 公開照片+名字被當事人告妨礙名譽,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A:
刑法妨害名譽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個資法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您好
1.有無涉犯妨害名譽必須就PO文內容以及上下文回應等等細節綜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若其言論有其所本,尚難謂有構成刑事犯罪之可能。
2.至於個資法違反部分也必須視個資之使用是否有構成上開個資法但書之排除規定而論。
3.其他相關細節以及有無答辯或是和解空間爭取不起訴或是緩起訴空間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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