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廠疫情結束營業將生產機器放上網路出清,買家約好面交,不論雙方訊息還是商品頁面皆清楚註明商品型號、品項7成新、並且以全新四分之一價格出清,功能一切正常,當天與買家面交沒問題後,兩天後突然訊息說不會操作,傳送教學影片後回覆機器功能正常,但又過了一天又開始反應外觀有生鏽問題,並且因為機器要連接電腦,機器不支援他所使用的檔案格式,但是機器使用的格式有很多只是他不會操作,現在要求退貨.....對方公司說不退要走法律途徑,想要詢問我們是否有權利不提供退貨?
A:
您好: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而同法第356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依上開規定賣方必須擔保出售之物品無價值或效用等瑕疵,否則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但必須由對方先證明您所出售的物品有瑕疵存在。此外,您在商品網頁上倘有明確標示商品型號、實際情況(例如使用年月期間),且交貨時依據現況交付等等,應可認無商品品質保證之約定。
另依您所述,對方主張機器外觀生鏽應是面交時可以檢查得出來的瑕疵,但對方當下並沒有主張,此部分應可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至於機器應支援對方檔案格式是否屬於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應視雙方當時約定之內容判斷,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如您說明,如成立買賣契約前,已清楚知悉機器非新品、規格、外觀等資訊,此皆為買賣契約之內容。
二、買方得否以「外觀有生鏽問題」「機器不支援他所使用的檔案格式」為由解除契約〔退貨〕?
(一)民法第359條有關解除契約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所以重點在於,「外觀有生鏽問題」「機器不支援他所使用的檔案格式」是否屬瑕疵?如果屬瑕疵,才會討論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問題。
(三)舉例,賣方已清楚註明商品型號,此時即可認為買方於訂立買賣契約前,本得依賣方所提供之機器規格,充分詳盡地查詢此產品之相關資訊包括是否符合其所使用之檔案格式。買方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始主張機器不支援其所使用之檔案格式,而主張退貨〔解除契約退還價金〕,顯屬無理由。
(四) 如前述,如果在成立買賣契約前,賣方可以證明「買方知悉『外觀有生鏽問題』『機器不支援他所使用的檔案格式〔機器所需之檔案格式〕』」即不屬於瑕疵,此時自無討論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問題。
三、附帶說明,買方有重複檢查之義務:
(一)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二)所謂從速檢查係指,買受人於受領標的物後,只要按通常程序檢查即可,至於檢查時間,應以交易通念上認為相當者為準。職是之故,於本案中,買受人反映外觀上有生鏽之瑕疵,此瑕疵依一般交易通念應屬交付買賣標的物時即可發現之瑕疵,買受人未於交付時通知出賣人生鏽之瑕疵,係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後,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未通知出賣人,難認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請求負物之瑕疵擔保之責。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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