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與客人簽訂購買機器合約。
產品製造過程中,客人要求額外的地基工程及其他產品的購置,該兩種皆與108年12月合約有相關。
第一、地基工程並不包含合約裡,我方為客人找相關工程公司施作地基工程,且報價是該工程公司是與客人簽訂。我方會協助監工,也告訴客人我們不會去支付該筆費用。
第二、108年11月與客人另外簽訂其他產品的購置合約,客人在報價單自行填上工程部分由我方協助監工及費用各半回傳我方。收到客人回傳後,我方認知該費用指該產品安裝工資各半,未與客人確認,因此開始製作額外購置產品。
直到今年4月催收機器尾款,客人將地基工程款一半的費用及額外購置產款一半的費用,皆在尾款扣除。
我方不平,打電話追討,客人解釋地基工程施作不夠完善,且認為我們機器延期交貨,因此扣除。
我方認為,簽訂合約時同意客人可分期付款,也未收取分期付款利息。在監工部分客人要求我方也都極力配合。
請問,我該如何向客人追討被扣除的款項。
謝謝
A:
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
1.就上述對方主張地基工程不完善以及台端延期交貨拒絕支付尾款,有無事證可資證明,必須先行釐清。
2.至於地基工程監造義務到底由誰負擔,必須視當初契約內容,以後續雙方對話通聯紀錄等等資料加以釐清,契約不以書面資料為要式條件,只要雙方合意即有契約效力。
3..台端若無法於對方協商,目前應先發函催告對方按當初契約契約內容給付尾款,一來有催告證據效力,二來可就自身權益立場說明,以免權益受損。
4.至於其他細節以及有無訴訟空間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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