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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line對話內容是否觸法


施OO 發問於 2021-06-24 | 高雄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公開line的對話(沒有碼模糊的頭像只露出2個字)在「限時動態」,這樣有構成個資法嗎?內容為陳述事實且無惡意謾罵字眼,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及誹謗?

妨害秘密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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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倘您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中,有他人之姓名、職業、聯絡方式,或其他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出該他人身分的資訊,則有可能違反上開規定;然若您非單純宣洩情緒,是否為增進公共利益而公開,仍應依個案情況判斷。
另依您所述,倘您公開之內容係陳述事實,而非以純粹之言語謾罵或文字圖畫侮辱他人,則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另誹謗罪之成立,主觀上須具誹謗故意並意圖散布於眾,客觀上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惟若能夠證明所述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參照),或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刑法第311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受誹謗罪處罰。
所詢問題是否涉犯刑法誹謗罪,尚須依據您的實際對話內容判斷,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進一步的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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