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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讓渡書


謝OO 發問於 2021-06-23 | 彰化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請問我在105年跟朋友(A)一起入股另一個朋友(B)的公司,當初有簽定合作契約書並公證註明各股東的持股比例,經濟部的股東登記負責人及股東只有B掛名,這點各股東都知情。一年後我因資金需求跟B表明退股,後來B也有把錢匯還給我(錢不知是A或B匯的),幾天後B表示A已購買我的股份並要我簽股權讓渡書給A,於是就簽讓渡書給A了。107年B惡性倒閉跑路了,今年我收到A向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內文表示當初他跟我簽讓渡書時,因為一時不查沒去經濟部查證我是否真實擁有股份導致他權利受害,要求我賠償他當初讓渡股份的金額,我有聲明異議,最近已收到開庭通知書,A向我提出損害賠償。當初A也知道真正掛名股東的只有A,並且在購買我的股份後,其他股東也知道A的持股比例有增加,請問律師開庭時要如何答辯維護自身權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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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就上所述只要當初確實有投入資金入股尚無法因此主張只是借名登記,惟對方主張請求權基礎為何,當初諸多事實也有許多部分必須一一釐清,有無答辯或是和解空間可持當初合作契約書以及當初事業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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