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您的客人一開始於5/8僅主張換貨,並未通知想要解除契約的意思,至6/22主張消保法第19條之解除權時已超過七日,不得根據本條文不附理由解除契約,您依舊得請求對方履行契約,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