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經營權跟所有權分離的有限公司,帳務皆由實際經營者處理,想收回所有權所以請對方以自己名義成立公司繼續經營,發存證信函對方置之不理,請問該如何保全公司名義負責人的權益?
A:
您好:
1. 只要是擔任公司負責人,不論是否為名義負責人,均應留意法律上對於公司負責人的注意義務規範(例如公司法第23條規定),避免衍生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2. 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董事須具備股東身分,原則上經營及所有不至於完全分離;與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經營與所有分離的公司治理模式並不相同。因此,關於您的問題,尚需要了解 貴公司的股東出資額結構、經濟部商業登記資訊、有無代持出資額之情況、公司的董事登記為何人,始能進一步判斷對方拒不返還公司帳本、大小章或相關資產,是否涉及相關刑事或民事責任,以及有無必要聲請民事保全程序。
以上謹供卓參,如希望補充進一步背景資訊或有進一步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品和法律事務所 尚佩瑩律師 02-7724-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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