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妳好我在公司做了26年但是勞退,勞保卻一毛也沒領到,公司換人了,而我也離職了每個月從新資扣除,而我45歲了
A:
勞工保險條例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您好
就上述可就雇主違反勞基法事實向勞工局申訴並且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就對方應給付勞退金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惟須釐清當初離職原因為何,以免權益受損,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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