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851條
不動產役權,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其為用益物權之一種。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您好,就上述可本於所有權人名義請求排出對方所有權之侵害,主張請求移除水管,惟當初房屋設計配線如何配置,必須進一步釐清當初社區是否有相關規約等等事實,或是對方有無地役權或是其他用益物權主張,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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