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竊盜判決已出:竊盜犯行而竊得如「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告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拾,追徵其價額。
試問依其判決,我們被害人還須自行提出民事賠償訴狀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先向地檢署請求發還,但若刑事判決中沒有敘明沒收物品為何人所有,則要另外取得民事判決後地檢署才能依民事判決來發還,所以您們應先確認刑事判決書之內容,另目前沒收發還程序,可以直接向地檢署詢問發還之程序及要填寫的表單。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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