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1.我們原本在7月要頂讓一家店。但由於疫情因素,加上不是當地人總總考量後,在六月初告知對方說我們不想頂讓了。但由於我們在五月中對方要求我們先給一筆錢,所以那時有付一筆訂金,可是雙方還沒有簽約,只有匯款明細(是寫頂讓金)。現在對方不打算返還這筆錢。
請問在我們雙方都沒有簽約情況下,是否能歸還這筆錢?
A: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您好,簽約後因為並非當地人以及疫情等等理由反悔之前所付定金應有可歸責空間,對方可就您們違約事實主張沒收定金作為違約金賠償,惟若金額過高,可以考慮向對方請求酌減,有無理由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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