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廠商提供的報價單和已簽訂的合約都有付款條件,但報價單的付款條件為發票日淨三十天, 合約為收到發票次月27日, 報價單為合約之附件。請問實務上如有爭議會有什麼問題?
A:
您好:
1. 採用訂單/報價單的採購合約,為了避免後續解釋上爭議,通常在契約當中會訂有說明訂單/報價單效力的條款,並載明下列事項:(1)附件或訂單的效力是否與採購合約相同;(2)如果附件或訂單內容與採購合約牴觸,何者的內容會優先適用;(3)如果數個訂單彼此間內容有所牴觸,何者會優先適用。因此,您可以檢視已簽訂的合約是否有類似條款。
2. 如果合約並無類似條款,則須從合約方溝通往來過程,進一步釐清有無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真意。此外,為避免類似爭議,日後在合約的訂定上應儘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降低違約風險並且可預先進行風險控管。
以上謹供卓參,如希望補充進一步背景資訊或有進一步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品和法律事務所 尚佩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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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案中,若報價單作為合約之附件,則該報價單亦應為合約之一部。則當簽訂之合約與報價單上所載之付款條件不相同時,可能會產生付款日期究竟為何之爭議,就此問題首應探究雙方簽訂之合約中,是否有載明若合約內容與附件內容相牴觸時,以何者為優先適用,若有約定,則依雙方約定定之,惟若雙方間就此未為相關約定,則當爭議產生時,即須自雙方簽訂合約之溝通往來過程中,盡量探求雙方間就付款條件一事之真意究竟為何,以定應以合約內容或報價單上記載為主,尚無法一概而論。
為避免後續產生解釋上之爭議,亦為避免有違約甚至訴訟之情形發生,雙方或可於合約簽訂之階段,即於合約內具體載明,若合約內容與附件內容相牴觸時,應以何者為優先適用,如此較可避免後續可能因雙方解釋不同而產生之各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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