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簽發一張支票予乙,並由付款人保付,乙將其背書轉讓給丙,丙嗣後遺失該保付支票,請問丙應如何依票據法相關規定處理,才能請求甲支付票款?
A:
何OO,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一、當丙發現支票遺失時,經下列方式處理完畢後,方能向甲請求給付票款:
1.丙先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銀行付款,再前往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俾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2.丙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後,應向該支票付款地所轄之地方法院,具狀以聲請公示催告,其中,應檢具付款銀行所發給之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支票抄件及公示催告聲請狀,並於聲請後五日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將失其效力。
3.丙聲請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法院以公示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丙之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4.丙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即得向甲主張支付票款。
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討論。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和&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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