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在一家 ”有限公司” (簡稱A)借入該公司金錢後, 在該公司最大股東(85% )的欺騙下,
掛名負責人(15% )ㄧ事,但目前因為該股東亂開支票以及未經同意囤貨導致貨款大增至30萬及賤賣其他商品!
該股東本身有信用不良、無財力證明、詐欺與偽造文書案底。
且借入資金是有轉出於另一家有限公司(簡稱B)做使用,且有名目!而非全額用於A公司。
因此為了避免全額負擔該責任,想撤換掛名負責人。但目前無人承接
1. 請問如何能夠拿回之前借入之金額款項呢?
2.是否能規避全額負擔呢?
3.若直接撤銷、解散公司,這樣之前的借入金額該如何拿回呢?
4.對於私人借入於該股東的,是否用簽立本票與第三保證人簽名,會較有保障呢?
A: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
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您好
1.A可就借款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
2.若B公司無力償還,有限公司必須付擔債務導致A無法求償。
3.解散有限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由股東決定,並非由特定一人可以決定。
4.當初若無簽訂連帶保證,自然對您較無保證,除非債務人目前願意簽署本票。
5.其他細節以及有無訴訟空間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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