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是間有限公司(加工廠)
目前手上一張訂單,原為5/5交貨
後因程序塞車問題,告知需延期
4/20已用電話告知需延期
客人4/26到公司拜訪也再次告知,客人告知沒問題,可以延期至5月底/6月初
以上為口頭告知
以下皆有email存證
後續客人直接向我司詢問5/26的船期,我司告知待跟協力廠確認,卻自訂5/13的船期(5/7告知)
並要求我司賠償訂艙取消費及虧艙費(13000美金)
目前已改訂6/8的船期,客人的助理向我司確認的,也告知退訂,會有罰款,我司答覆沒問題
5/21客人再次告知隨時會訂船期(可能於6/8前),若再無出貨,我司需再被罰款一次(前一次的罰款尚未討論解決)
請問這樣該如何處理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延期為針對原契約所約定之日期,契約雙方為特別約定延後交貨日期,此部分若雙方已有合意,則雙方即會受延期所拘束,但此部分的舉證責任會在 貴司,由於只有口頭,所以之後可能需有證人出面作證。
另有MAIL留存的部分,則要看MAIL的內容而定,所以雙方到底有無達成怎樣的合意,以及可歸責於何方,則完整的往來內容即為重要,至於罰款的部分,仍要看到底違約方可歸責於何方。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
1.本件對方有無詐欺行為必須確認賣方是否自始即無履行契約意願,相關資料必須進一步釐清。
2.對方違約在先,"當初"您應先發函主張同使履行抗辯權,主張拒絕給付第二期款有理由。
3.對方事後更改契約金額可知對方違約在先,對方並無理由沒收租金,反而應該加倍返還定金或是給付違約金,對方不配合可訴訟救濟。
4.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