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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債務人的財產如何強執?


張OO 發問於 2006-12-08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國稅局只能查去年度的資料,
到國稅局查財產與土地,都沒有
去年度的薪資所得也只有一萬多(對方應該早花完了)
目前, 債務人聲稱沒工作
也不知道債務人還有在那些銀行還有開戶,無從無權查起。


請教貴站的律師:

在上述的前提之下,
在申請強制執行時,
「執行標的」那一項要填寫什麼?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4847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查薪資所得之目的,是要查扣其於該家公司自查封時起之薪資所得,非過去之薪資所得。不過既然知道其已離職無工作,其去年之薪資所得資料即不具參考價值。
二、若查無債務人財產,則除非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聲請執行處傳訊債務人依法陳報一年內所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而知悉財產繼續執行外(多數執行處均不依職權執行該條文,甚至債權人聲請也未確實執行,實為執行處急需改進之處),法院會直接發給債權憑證。
三、查無財產,執行標的物即不填寫,而填寫傳訊債務人陳報或聲請直接發給債權憑證,俟以後查知有債務人財產再以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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