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309條l「(1)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15條「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規定如上。
1.依您簡述,雙方似是和解金協議,並採分期付款。故債務人按期付款,為債務人原本應有之權利。
2.另一方面,如果協議書中並未禁止債務人提前清償,而您目前資力已足夠,則您(債務人)可以通知債權人提前清償。
2.為免萬一違約爭議,您不妨先通知公司提前清償、並實際付清之後,再依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等規定,預告離職終止僱傭契約,較為妥適。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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