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持有在台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可申請擔任商業負責人或成立公司 (依經濟部60年2月16日經商字第05379號函釋)。
且服務內容只要依據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許可之業務、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皆可。
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之立法意旨,及經濟部60年2月16日經商字第05379號函釋:「查外國人在本國境內經營商業,除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者外,如為公司組織其發起人及負責人等應依照公司法第128條、第208條及第216條有關住所之規定辦理,至一般行號商業登記法並無同樣限制,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無特別規定者,其擔任商業負責人自無不可,就辦理商業登記言,本國人須檢附戶籍謄本,其為外國人以護照或其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簽證而足以證明其身份之文件者即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